政策法规

龙南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31日 阅读:

龙南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并全部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后,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  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或同步申请规划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龙南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四)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县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管理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  
    (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化、停车场、雕塑、水池、排水、路灯亮化、公厕等环境建设及其它须配建的公共设施;
    (五)管线铺设的走向、深度及道路修复情况;
    (六)建筑场地的清理情况。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县建设局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县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龙南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等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平面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
    (一)平面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
    (二)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等。
    第十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指标计算,按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南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